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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解读二:寺院、师父或个人还能通过微信、QQ弘法或交流佛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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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解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根据第二章第六条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需要获得许可证


原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相关条件”。


注意,根据这段话的描述,这个管理办法的“互联网”这个范围应该是: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微信、QQ、钉钉这些


2、根据第三章第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观教堂仅限于通过自己建设的网站、APP、论坛等发布内容,这里明显是排除了其他平台比如微信、QQ、抖音等,也就是说寺院和宗教团体要自己建网站或APP或论坛等形式来弘法了


原文:“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3、根据第三章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解读:

1)这里说的是“任何个人”,就包括了出家师父和未出家的所有个人。


2)不能做什么?不能传教、不能开展教育培训宗教内容、不能发布讲经内容,也不能转发别人的内容以及链接“组织开展”包括“组织”和“开展”,也就是不能再通过互联网组织别人去参加宗教活动了。


3)重点来了:作为个人能不能在互联网上(包括微信、QQ)学习交流佛法呢?这里没有说不可以!因为前面一条没有包括“交流、探讨、学习”这几点前提是不能违背前一条“不能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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